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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
(一)执法事项:对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受理岗位: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全体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优抚科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分管负责人)
决定机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2)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执法事项: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601 号,2019 年 8 月修订)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受理岗位: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全体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优抚科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分管负责人)悉尼FC预测
决定机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2)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执法事项:对不履行安置义务的单位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 年 10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10 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受理岗位: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全体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安置科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分管负责人)
决定机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2)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执法事项:对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骗取医药费行为的处罚
1.行政处罚的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601 号,2019 年 8 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6 年 7月,山东省政府令第 299 号)第三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 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 号)“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 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受理岗位: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全体执法人员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优抚科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分管负责人)
决定机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2)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行政给付
(一)执法事项: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1.行政给付的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 年 10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5 年 2 月省政府令第 287 号)第二十四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 号)“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 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民〔2012〕61 号)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按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鲁政办发〔2012〕34 号)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就业创业科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分管负责人)
决定机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24小时内填写《行政强制立案审批表》后,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
②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③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⑤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30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
(2)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
(二)执法事项: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地方保障待遇
1.行政给付的依据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 号)第九条:“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规定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各项政策、指导街道、乡镇做好具体的管理服务工作。”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军转干部科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分管负责人)
决定机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24小时内填写《行政强制立案审批表》后,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
②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③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⑤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30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
(2)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规定。
(三)执法事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1. 行政给付的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优抚科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分管负责人)
决定机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24小时内填写《行政强制立案审批表》后,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
②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③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⑤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30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
(2)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
(二)执法事项:发放定期抚恤金
1. 行政给付的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令第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601号,2019 年 8 月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优抚科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分管负责人)
决定机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24小时内填写《行政强制立案审批表》后,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
②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③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⑤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30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
(2)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
(二)执法事项: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发放
1.行政给付的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令第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 6 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601 号,2019 年 8 月修订)第二十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 6 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6 年 4 月省政府令第 299 号)第十一条“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 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证件,凭证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第十二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死亡的,增发 6 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证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 号)“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优抚科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分管负责人)
决定机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24小时内填写《行政强制立案审批表》后,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
②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③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⑤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30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
(2)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等规定。
(二)执法事项:发放残疾军人抚恤金
1. 行政给付的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优抚科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分管负责人)
决定机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24小时内填写《行政强制立案审批表》后,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
②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③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⑤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30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
(2)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
(二)执法事项:发放退役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
1.行政给付的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 12 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优抚科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分管负责人)
决定机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24小时内填写《行政强制立案审批表》后,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
②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③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⑤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30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
(2)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
(二)执法事项:发放定期定量补助金
1. 行政给付的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6 年 4 月省政府令第 299 号)第二十二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 号) “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 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优抚科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分管负责人)
决定机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24小时内填写《行政强制立案审批表》后,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
②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③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⑤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30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
(2)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等规定。
(二)执法事项:发放烈士褒扬金
1. 行政给付的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601 号,2019 年 8 月修订)第十四条:“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 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 18 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 18 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民政部、 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关于印发〈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212 号)第六条:“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优抚科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分管负责人)
决定机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24小时内填写《行政强制立案审批表》后,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
②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③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⑤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30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
(2)根据《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 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关于印发〈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等规定。
(二)执法事项:核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
1. 行政给付的依据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政联字〔1993〕6 号)第三条第四款:“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疾或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 号) “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 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山东省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鲁民〔2016〕54 号)第四条:“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按照个人申请、机构申报、县级审核、市级审批的程序办理。”第七条: “县(市、区)民政局接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的护理费申报材料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第八条:设区的市民政局安置部门接到县(市、区)民政局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申报材料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条:“审批工作完成后,设区的市民政局安置部门应于每个季度末将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情况报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 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备案。”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军转干部科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分管负责人)
决定机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24小时内填写《行政强制立案审批表》后,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
②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③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⑤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30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
(2)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等规定。
(二)执法事项: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
1.行政给付的依据
《军队干部离职休养暂行规定》(1982 年 1 月,国发〔1982〕1 号)第八条:“ 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抚恤等按同职级在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 年10 月,国发〔1981〕39 号第十二条:“退休干部去世后,当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从下个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一次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 号)“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关于加强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民〔2015〕31 号)“积极拓展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内容,全面落实军休干部生活待遇,凡国家规定军休干部应享受的工资、津贴、补贴、护理费以及丧葬费、军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等,要按时按标准足额发放。”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优抚科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分管负责人)
决定机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24小时内填写《行政强制立案审批表》后,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
②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③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⑤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30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
(2)根据《军队干部离职休养暂行规定》《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强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等规定。
(二)执法事项:核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
1. 行政给付的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三十一条:“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决。”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6 年 4 月省政府令第 299 号)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康复辅助器具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 号)“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优抚科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分管负责人)
决定机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24小时内填写《行政强制立案审批表》后,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
②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③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⑤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30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
(2)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等规定。
三、行政确认
(一)执法事项: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1.行政确认的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二十四条:“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 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 年 12 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 1 号)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 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 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鲁退役军人发〔2020〕33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对”;第十三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评残材料进行审核„„于收到材 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十四条第二款:“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残疾人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签名,加盖“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优抚专用章”,办理伤残人员证。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优抚科负责人)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优抚科负责人)
合法性审查机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分管负责人)
决定机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确认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行政确认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⑤送达行政确认书;
⑥办理期限为15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④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⑤写出拟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合法性复核岗位审查;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办理期限为30天。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审查岗位制作的行政确认是否公正、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5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对报送行政确认的书面意见进行审定;
②重大的行政确认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签发行政确认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
(2)根据《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二)执法事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1.行政确认的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 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 号)第一条规定: “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优抚科负责人)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优抚科负责人忠)
合法性审查机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分管负责人)
决定机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确认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行政确认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⑤送达行政确认书;
⑥办理期限为15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④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⑤写出拟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合法性复核岗位审查;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办理期限为30天。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审查岗位制作的行政确认是否公正、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5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对报送行政确认的书面意见进行审定;
②重大的行政确认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签发行政确认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
(2)根据《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四、行政奖励
(一)执法事项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1)行政奖励的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 年 10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601 号,2019 年 8 月修订)第七条: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扬奖励。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 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 年 9 月民政部公布)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三)岗位职责:
1.依法依规推荐拟表扬对象。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扬奖励决定。
五、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一)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
1.执法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10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 号)“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57 号,2016 年 2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施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按照属地原则, 无军籍职工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指定机构是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单位,承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 号)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无军籍职工实行分散安置,交由街道、乡镇服务管理。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岗位职责:
依法依规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二)退役士兵易地安置
1.执法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 年10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 2 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
《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5 年1 月省政府令第287 号)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 2 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 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第十四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初级士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 (市、区)易地安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中级以上士官,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岗位职责:
依法依规实施易地安置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三)光荣院集中供养审核
1.执法依据
《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 年 4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 3 号)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 16 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 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 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岗位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的审核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光荣院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四)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批准
1.执法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 号)“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2016 年 4 月省政府令第 299 号)第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岗位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出现役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申请材料的接收及初审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五)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1.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 年 4 月通过)第二十七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八条:“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月国务院令第 601 号,2019 年 8 月修订)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 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 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2013 年 6 月民政部令第 47 号)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岗位职责:
负责对辖区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六)烈士评定材料的申报
1.执法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601 号,2019 年 8 月修订)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岗位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评定的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烈士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六、公共服务事项
(一)走访慰问抚恤优待对象
1.执法依据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6年 4 月省政府令第 299 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采取走访、慰问、座谈等形式,给予抚恤优待对象精神抚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 号)“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岗位职责:
负责走访慰问本级抚恤优待对象
4.执法责任:
1.明确走访慰问对象及标准,规范走访慰问程序。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二)退役军人教育培训
1.执法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第四十五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第四十六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 3 个月。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 号)第一条:“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第三条“开展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3 号)“退役士兵原则上在安置地市、县(市、区)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省和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跨区域调整和统筹安排,组织退役士兵相对集中接受教育培训。” 4.【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 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 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5.【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鲁民〔2015〕82 号)“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由设区的市统一组织实施,县(市、区)负责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和参训人员的组织工作。”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岗位职责:
负责全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和参训人员的组织工作
4.执法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 组织开展全县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督促指导承训机构,进行精细化、个性化实用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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